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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公司探讨翻译伦理与权力关系
时间:2019-12-19  来源:未知  点击:71次

  发布者:上海翻译公司 发布时间:2012-7-10

  翻译伦理的根本问题是译者对翻译所涉及的各方的责任问题,其中包含追求“真理”与“可靠/信任”的问题。各种伦理模式都包含追求“真理”的成分,虽然体现方式不同。真理与信任令人想到严复的“信”。它既反映一个文本关系,又包含“不欺”读者的意思。真理的客观性应该最强,但是具体翻译能否反映出全部真理(文本形式、内容、作者意图、传意功能,此外还有文清晰程度以及读者理解程度、接受程度)与可译性紧密相连。考虑翻译伦理不可不看可译度的问题。

  然翻译无法客观反映全部真理,译者的主观选择也就不可避免。如果从文本功能角度来看的话,可译度因文本类型而异,一般来说,文文本可译度最低,译者的主观选择就最多,所以涉及伦理问题最多,讨论也比较集中于文学文本。施莱尔马赫、贝尔曼、韦努蒂谈的都是文翻译。就是说,文本类型仍然很重要,文学翻译、实用翻译在作用和影响方面到底不同,译文读者和原作者的态度也绝不一样(见下文例子)。切斯特曼讲的“道德责任”应包括“信任”或译者的“可信度”。诺德的“忠诚”以及切斯特曼说的“规范的伦理”都和“信任”有关。这里的信任反映在读者的期待上。和读者的期待相符就容易取得信任。另一个与信任相关的伦理概念是“透明”(visibility),指译者在翻译目的、翻译方法方面对涉及的各方人士的交代。透明度越高,就越可信。诺德在她的《圣经》翻译里遵循的就是透明的原则。贝尔曼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只要说清楚,译者不论怎样做都符合伦理标准。

  看几个实例,都是对原文作出改动的例子。

  例1.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年报在香港译成英语,译者根据这类文本的国际惯例,对原文作出修正,初稿寄回去后,再寄回来的第二稿,译者发现,作者(公司)不但没有对改动提出异议,而且根据译者的改动,修订了原文。

  例2.金庸的《鹿鼎记》,译者闽福德(JohnMinford)不仅改扬州为杭州,而且对其它内容改动也很大。

  例3. 贾平凹的《浮躁》的英译本由美国石资助出版,但是公司提出小说过长,要求译者葛浩文(Howard Goldblatt)删节。译者照做,作者也没有提出抗议。

  现在用上面提到的几种伦理模式考虑这几个例子。

  例1,公司年报,这种译文直接影响原文、改变原文的例子不多见。从译者的专业角度看,千龇“改进”了年报语言的质量,使它符合国际惯例,实现了译本目的。从作者(公司)角度看,译文提高了作者的地位(公司形象)。读者当然会更直接了解年报的内容。这个皆大欢喜的例子正姆的“传意的伦理”。这类实用文本的翻译涉及真正作者的利益并不多,因为作者多是匿名的,也可以说,作者代表的就是翻译发起人(公司)的利益。

  例2,《鹿鼎记》作者的态度呢?译者对原文的改动当然是经过作者同意的。译者在汉学界地位保证了译本的接受(甚至销量)。译作对作者来说,提高了作者在英语世界的知名度,可以说双方得益。

  例3, 贾平凹的《浮躁》和金庸《鹿鼎记》的子相似,表面上赞助人、译者、作者以及读者几方的利益都照顾到了(赞助人提出删节译本主要是出于对读者的考虑 当然和读者直接相关的是销量),但是作者的利益真正得到尊重了吗?例2和例3中,作者真的心甘情愿接受这些改动吗?例4,昆德拉对译本的批评可能代表一音阻甚至大部分作者的反应。很明显,昆德拉在文学界的地位使他能够站出来,公开批评译者。

  用“再现的伦理”来衡量,这些译文都不是对等再现,译者也都没有“尽力”做到“再现”他们的做法也不“透明”,即使读者受了骗也不知情。在服务方面,可以说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目标读者或赞助人的要求,对原文作了适当的改动和调整(并非是可译性的问题),但作者的反应也不同。从译者主观愿望来说,都可以说要“改进”原文以促进原作者与目标语读者的交流(皮姆:传意),但是交流的效果是否达到皮姆说的“跨文化互惠”却很难检验;同时施莱尔马赫描述的“不愉快的中间地带”有时仍然不甚愉快,除了第一例)译者都没有超越他的“民族利益”。如果用“规范的伦理”来衡量,最多也只能说符,目标语的翻译规范,包括读者的期待。

  笔者要提出的伦理概念是“可信/可靠”( trustworthiness),与此相关的是“平等”和“尊重”。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讲的就是一种“平等”。读者通常相信译者,很多读者认为译文等重医附一院不孕不育同于原文,这对译者的“责任心”是个考验,有的译者能够赢得读者的“尊重”。“尊重”也包含者对原文(作者)、对用户的尊重。

  翻译是面向“他者”的,翻译的态度是对他者的态度。与此相对的可以用鲁迅的“拿来主义”来说明,就是“他者”是为我所用、为我服争的。翻译在操作层面的伦理,从现代观点来看,归根结底是对他者的伦理,即如何对待外的、异质的,特别是弱势文化的事物。“把他 [8者当作他者来承认和接受。”翻译主要是“对外”的,译者对作者有什么责任,这个责任在翻译时占多大比重?贝尔曼说,“翻译是一个显示我们与他者的整个关系的过程”(Berman: 180)。闽福德、葛浩文等译者为作者提高了国际声誉,各方(作者、译者、读者、出版者)得益(服务的伦理),但并非所有作者都支持译者“提高”自己作品的“可读性”,如昆德拉和克林顿夫人对译者或出版社的抗议。

  描写翻译研究,尤其是图里,过分强调或只关心译文在目标语文化中的功能、影响以及价值,当然包括道德价值,而完全不看译者对原 {文作者的责任。功能主义也把译文的功能摆在第一位,这样,译者的责任主要是对目标语言、文化而言。其责任在读者、委托人。那么译者对作者的责任如何实现呢?

  在这几个例子里,我们明显看到,译者和作者的地位、源语文化和目标语文化的关系至为重要,看到作者和译者地位的较量,主导文化和边缘文化力量的对抗。译者的策略有助译本 [的发行,他们考虑的有的是读者,有的是赞助人,他们对原文的改动可以看成是对原文的“改进”,对一些作者来说,通过译者的努力,打人了国外市场,译者“帮了大忙”,作南京新协和治不孕不育好吗者不但不反对,反而乐于接受(有的可能是不无遗憾地接)。但并非所有矽作者都乐于接受:昆德拉公开反对,克林顿夫人要求收回已发行的译本。

  我们本来讨论的是伦理,却又回到了语言文化中的权力关系。是笔者把讨论引向权力斗争,还是后现代的一些观念把笔者领到权力斗争,还是哪里出现了循环论证,还不敢肯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正是各语言文化之间的不平等,才使得翻译伦理翻译公司探讨翻译伦理与权力关系格试管移植后胚胎游走图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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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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